第一節 房屋建築概述
一、建築的構成要素:
構成建築的主要因有三方面:建築功能、建築技術和建築形象。
1、建築功能:是指建築物在物質和精神方面必須滿足的使用要求。
2、建築技術: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築材料與制品技術、結構技術、施工技術、設備技術等,建築不可能脫離技術而存在。
3、建築形象:構成建築形象的因素有建築的體型、内外部的空間組合、立體構面、細部與重點裝飾處理、材料的質感與色彩、光影變化等。
建築的三要素是辨證統一,不可分割的。建築功能起主導作用;建築技術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技術對功能又有約束和促進作用。建築形象是功能和技術的反映。
二、建築的分類:
1、按建築的使用性質分,可分為:1、工業建築;2、農業建築;3、民用建築。
其中民用建築:包括A、居住建築:又可分為公寓,花園住宅,新建住宅,新式裡弄,舊式裡弄,簡屋。B、公共建築
2、按建築規模和數量分,可分為:大量型建築;大型性建築。
3、按建築層數或總高度分,可分為:低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超高層建築。
三、房屋建築構造:
1、傳統結構體系:木結構,磚混結構,骨架結構。
2、現代工業化施工的機構體系:裝配式建築,工具式模闆建築。
3、特種結構體系:筒體結構、懸挂結構、薄膜結構、大跨度結構。
四、房屋承重結構的基本構件類型:
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竹結構、木結構、竹木結構)。
五、房屋建築結構承重形式
1、疊砌式(6F以下建築):用于居住、辦公、學校、醫院。
2、框架式:20F左右的住宅及辦公樓。
3、剪力牆式:高層。
4、筒體式:大跨度、大空間、超高層。
六、建築物的構造組成
就常見的民用建築而言,大緻有基礎、牆或柱、樓地層、樓梯、屋頂、門窗六個基本組成部分。通風道、垃圾道、煙道、壁櫥等建築配件及設施,可根據建築物的功能要求設置。
1、基礎:位于建築物的最下部,埋于自然地坪以下,承受上部傳來的所有荷載,并把這些荷載傳給下面的土層(即地基)。基礎是房屋的主要受力構件,其構造要求是堅固、穩定、耐久、能經受冰凍、地下水及所含化學物質的侵蝕,保持足夠的使用年限。
2、牆或柱:是房屋的豎向承重構件,它承受着由屋蓋和各樓層傳來的各種荷載,并把這些荷載可靠的傳給地基。對于這些構件的設計必須滿足強度和剛度要求。作為牆體,外牆還有維護的功能,抵禦風霜雪雨及寒暑對室内的影響。内牆還有分隔房的作用,所以對牆體還常提出保溫、隔熱、隔音等要求。
第二節 相關詞語解釋
1、建設用地面積: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内的土地面積。
2、建築面積:
指建築物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3、建築物基底面積:
指建築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4、使用面積:(套内)
使用面積包括牆體結構面積在内的直接為辦公、生産、經營或生活使用的面積和輔助用房的廚房、廁所或衛生間以及壁櫃、戶内過道、戶内樓梯、陽台、地下室、附層(夾層)、2.2米以上的閣樓等面積,如牆體屬兩戶共有(即共牆),其所屬面積由兩戶平均分攤。
5、公用建築面積:
建築物内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
6、公共面積:(公用)
公共面積指建築物主體内,戶型以外使用的面積,包括層高超過2.2米的設備層或技術層,室内外樓梯、樓梯懸挑平台、内外廊、門廳、電梯及機房、門鬥、有柱雨蓬、突出層面的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公共面積其産權應屬建築物内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7、公共面積分攤:
每戶(或單位)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按如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有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應按其文件或協議進行計算;
(2)如無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使用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即:每戶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應分攤公共面積×每戶使用面積/各戶使用面積之和
8、使用率:(得房率)
房屋使用面積(含牆體)與建築面積之比。
9、容積率:
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内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的面積之比。
10、三通一平:
指土地在發展基礎上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的标準。
11、七通一平:
指上、下水通、路通、電訊通、煤氣通、電通、熱力通、場地平整。
12、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建築系數):
建設用地範圍内所有建築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3、綠地率:
建設用地範圍内各類綠地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屋頂、天台和垂直綠化。
14、綠化覆蓋率:
建設用地範圍内全部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5、夾層:
在一個樓層内,局部增設的樓層。
16、裙房:
指與高層建築相連的附屬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
17、标準層:
指建築物内主要使用功能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樓層。
18、設備層:
指專用于布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
19、結構轉換層:
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20、坡層頂建築高度:
坡層頂建築物當屋面坡度超過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時,建築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的二分之一為止;當小于四十五度時,建築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最高處。
21、建築高度:
建築高度指自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22、建築物内各層的層數排列:
1、室内設計标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築設計文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标注建築層數,不得将一層标注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闆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築的最高層數。層高不大于2.2米時不計層數。
2、室内設計标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樓闆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劃類推建築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23、電梯:
電梯數量、容量和速度表
24、建設用地邊界線:
即業主(開發商或土地使用者)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邊界線。它由使用權出(轉)讓合同明确規定:在使用證中标明并經房地産産權登記,具有嚴謹的法律意義。該線指明了因土地使用而引起的人與人之間一些被法律認可的行為關系,側重于強調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财富屬性和經濟責任,規定出使用權所有者對土地壟斷使用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辦限。在土地私有的西方國家,一般稱之為地産線;在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的土地使用權用模式下,土地使用的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征用土地時的動遷、安置、賠償等經濟關系,該線被稱為片地線;根據我國現行土地有償使用權用制度,該線可稱為土地産權線(簡稱地産線)或建設用地邊界線。
用地邊界線是場地的最外圍邊界線,它限定了使用權的空間界限,以及由此連帶的相關經濟責任,是場地空間限定的基礎。當用地邊界線範圍内有公共設施(如城市道路)用地時,必須首先保證公共設施的使用。因此,地産線并不是對場地可建設使用範圍的最終限定。
25、道路紅線:
1、道路紅線與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有地的規劃控制線。一般在城市規劃中明确劃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條件圖中标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和居住區級道路等,每種道路用地都包括綠化帶、人行道、非人行道、隔離帶、機動車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門統一建設管理。
2、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
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的關系有如下三種:
第一,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
第二,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此時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屬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場地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範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
第三,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軒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應滿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
3、場地與城市道路(紅線)相連。其連接部分的位置與最小長度,應滿足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交通聯系的需要和消防車輛的通行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
人員密集建築的場地與城市道路的連接尚須滿足下列要求:
首先,場地應至少一面鄰接具有足夠寬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證人員疏散并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其次,場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場地周長(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
再次,場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連接的)出口。